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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定金未实际支付,能否适用定金罚责?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胡秀萍 | 发布时间: 2020-08-06 | 2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某购买李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二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50万元,合同签订3日内,张某先支付定金5万元,一个月内交房,交房时一次性支付尾款。并约定张某无故解除合同时,定金不退,李某无故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应按总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

李某签订合同后,回家与女儿说起卖房之事,女儿认为房子价格卖低了,该小区有望划归重点学区,应该等房价涨了再卖。于是李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家人不同意卖房,解除合同。张某未回复,而是直接微信转账5万元给李某,备注买房定金,李某未接收。后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果,起诉至法院,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按总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张某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回顾】 

张某购买李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二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50万元,合同签订3日内,张某先支付定金5万元,一个月内交房,交房时一次性支付尾款。并约定张某无故解除合同时,定金不退,李某无故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应按总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 

李某签订合同后,回家与女儿说起卖房之事,女儿认为房子价格卖低了,该小区有望划归重点学区,应该等房价涨了再卖。于是李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家人不同意卖房,解除合同。张某未回复,而是直接微信转账5万元给李某,备注买房定金,李某未接收。后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果,起诉至法院,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按总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张某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一、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才生效

我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张某和李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含有定金条款,而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以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为生效要件,定金的支付应包括付款方的支付行为和收款方的接收行为。李某在合同签订当日返悔,通过微信明确告知张某不再出售该房屋,但张某马上向李某转账支付5万元,备注买房定金,但李某未接收。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不能认定张某实际交付了定金。所以张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能得到支持。 

二、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同时主张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张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如张某能认识到定金合同未生效,则应选择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原数退回定金。 

三、李某如认为违约金过高,可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整 

本案中,李某认为其在签订合同当日返悔,立即通过微信告知张某解除合同,且未收取任何定金或房款,给张某造成的实际损失有限,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房款的5%,即2.5万元,属于违约金过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李某可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至于是否减少以及减少的金额,则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