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0年1月31日晚,黄某在车主林某家做客,两人喝光了一箱啤酒,黄某明显喝多,后黄某要回家,因在疫情防控期间,路上打不到车,于是提出借用林某车子回去,林某二话不说就将车钥匙交给黄某。此后,黄某驾驶车回家途中,轿车突然失控冲进路边绿化带,发生侧翻,造成黄某死亡。经交警检测,驾驶员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鉴定,事发时该车辆时速为115km/h—125 km/h,已严重超速。而林某却被法院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借车给醉酒司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案中林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有保证车辆不被非法使用的义务,而他明知黄某已经醉酒,却仍然将车交给黄某驾驶,主观上具有放任黄某实施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属间接故意;客观上,林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为他人危险驾驶提供了犯罪工具,系帮助犯,对危险驾驶负直接责任,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林某与驾车人黄某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 。
【温馨提示】
下列三种情况很可能就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