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于2018年5月入职A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经济补偿金为3000元/月。2019年4月25日,A公司因小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向小孙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19年5月25日向小孙送达了关于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函。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给小孙造成了困扰,小孙想向公司主张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回顾】
小孙于2018年5月入职A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经济补偿金为3000元/月。2019年4月25日,A公司因小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向小孙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19年5月25日向小孙送达了关于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函。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给小孙造成了困扰,小孙想向公司主张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作者解答】
小孙可以向A公司主张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A公司在竞业限制未到期时,提前解除了与小孙的竞业限制协议,故小孙在收到通知时,可以要求A公司在应支付的1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外,再额外支付其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