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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远光灯引发交通事故,如何定责?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孙艳慧 | 发布时间: 2020-09-07 | 246 次浏览 | 分享到:
晚上10点,赵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县区小路上行使,道路中心没有隔离设施,王某从对面驾驶小型汽车开过来,两车在会车时,由于赵某没有关闭远光灯,导致王某产生视觉障碍,使王某撞倒了在同车道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对责任认定不服,觉得撞倒张某自己没有责任,那么张某的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呢?

【案情回顾】 

晚上10点,赵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县区小路上行使,道路中心没有隔离设施,王某从对面驾驶小型汽车开过来,两车在会车时,由于赵某没有关闭远光灯,导致王某产生视觉障碍,使王某撞倒了在同车道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对责任认定不服,觉得撞倒张某自己没有责任,那么张某的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会车时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致使他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本案中,赵某驾驶汽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不当使用远光灯,造成王某视觉障碍,致使王某撞伤张某并最终死亡,赵某的驾驶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并死亡而给受害人亲属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