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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内奔跑撞伤人,应由谁担责?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20-09-18 | 3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小丽是某学校四年级的学生,下课后和同学结伴去卫生间,上课铃响后,小丽在回教室途中,途径走廊时被从教室冲出的隔壁班小明撞倒,造成小丽受伤。住院花费了8万多元,后经鉴定小丽的手腕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学校组织小丽的父母与小明的父母商谈事故的处理及赔偿事项,但三方并未取得一致意见。小丽的父母将小明、小明父母、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10万元,那么对于小丽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

【案例回顾】 

小丽是某学校四年级的学生,下课后和同学结伴去卫生间,上课铃响后,小丽在回教室途中,途径走廊时被从教室冲出的隔壁班小明撞倒,造成小丽受伤。住院花费了8万多元,后经鉴定小丽的手腕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学校组织小丽的父母与小明的父母商谈事故的处理及赔偿事项,但三方并未取得一致意见。小丽的父母将小明、小明父母、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10万元,那么对于小丽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明不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在上课铃响时奔跑撞倒小丽并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小明系未成年人,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同时学校未能将安全教育渗透到学生的自觉行为中去,上课铃响后,老师对校内学生的安全防范存在疏漏,未及时制止小明的快速奔跑行为,导致小丽被撞伤,因此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