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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以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短信辞职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20-10-21 | 319 次浏览 | 分享到:
赵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20年3月份受疫情的影响,通过微信向主管提交了辞职信。公司按照正常的程序为王某办理了离职。后赵某声称其向公司通过微信发送辞职信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自己并没有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所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主张公司应给付其经济赔偿金3万元。那么王某是否可以通过微信方式辞职,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

【案情回顾】 

赵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20年3月份受疫情的影响,通过微信向主管提交了辞职信。公司按照正常的程序为王某办理了离职。后赵某声称其向公司通过微信发送辞职信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自己并没有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所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主张公司应给付其经济赔偿金3万元。那么王某是否可以通过微信方式辞职,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上述规定中的书面形式既包括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纸质形式,也包括电子形式。在该案中赵某通过微信方式递交辞职信应认定为书面形式。赵某主张递交辞职信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对该主张负举证责任,如果赵某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则认定赵某向公司通过微信递交的辞职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公司不用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