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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有什么要求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孙艳慧 | 发布时间: 2020-10-20 | 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A公司(供货方)与B公司(付款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分三批交货,交货后五日内支付货款。第一批货物正常交易,在第二批货物要交货前一周,A公司私下得到消息,B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买上就要破产了,A公司怕B公司不能正常支付货款,到期没有交第二批货,经B公司催要两次,A公司仍然没有交货,现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违约责任,但A公司主张自己在行使不安抗辩权。那么A公司这种情况能适用不安抗辩权吗?

【案情回顾】 

A公司(供货方)与B公司(付款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分三批交货,交货后五日内支付货款。第一批货物正常交易,在第二批货物要交货前一周,A公司私下得到消息,B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买上就要破产了,A公司怕B公司不能正常支付货款,到期没有交第二批货,经B公司催要两次,A公司仍然没有交货,现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违约责任,但A公司主张自己在行使不安抗辩权。那么A公司这种情况能适用不安抗辩权吗? 

【律师解答】 

A公司这种情况不适用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A公司私下得到B公司要破产的消息,但是没有确切的证据能证明是不能中止履行合同的。即使A公司要中止履行合同,也应该及时通知B公司,如果B公司能够提供担保,A公司还是应该继续履行合同。A公司擅自中止履行合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