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流质条款无效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孙艳慧 | 发布时间: 2020-10-28 | 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小张从小王处借款10万元,约定两年后还款,将自己的莱卡相机交给小王作质押并签订质押担保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小张到期没有还款,则莱卡相机归小王所有。”两年后,小张未能到期还款,小张要求小王拍卖相机,偿还欠款及利息,但是小王则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相机应该归自己所有。那么小王能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案情回顾】 

小张从小王处借款10万元,约定两年后还款,将自己的莱卡相机交给小王作质押并签订质押担保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小张到期没有还款,则莱卡相机归小王所有。”两年后,小张未能到期还款,小张要求小王拍卖相机,偿还欠款及利息,但是小王则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相机应该归自己所有。那么小王能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律师解答】 

小王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6条也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在本案中,小张和小王规定“到期未能还款则相机归小王所有”属于流质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小王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但是担保协议中的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