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小李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坐落在A市黄金小区5栋1单元602号房屋,签订合同当日小李交付了首付款30万元,2014年12月底小李在交通银行贷款200000元。小李名下无其他房产,购买该房产为结婚入住,但房屋一直迟迟未办理房屋登记。后来,小李得知因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他人的债务纠纷,其购买的房屋于2015年12月被当地法院查封。小李该怎么办?小李能要求解除查封吗?
【案例回顾】
2014年11月小李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坐落在A市黄金小区5栋1单元602号房屋,签订合同当日小李交付了首付款30万元,2014年12月底小李在交通银行贷款200000元。小李名下无其他房产,购买该房产为结婚入住,但房屋一直迟迟未办理房屋登记。后来,小李得知因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他人的债务纠纷,其购买的房屋于2015年12月被当地法院查封。小李该怎么办?小李能要求解除查封吗?
【作者解答】
小李可以向查封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排除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小李在法院查封房产之前已经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价款。并且涉案房屋为居住用房,而小李名下也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所以,小李完全符合能够排除执行的条件。因此,只要小李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就能解除房屋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