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在某公司上班,担任安保队员。某日韩某上班期间帮领导周某外出购买早餐,在返回公司途中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肱骨骨折,花去医药费2万元。韩某随后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出具鉴定意见不予认定为工伤。问韩某在工作时间帮领导外出购买早餐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呢?
【案例回顾】
韩某在某公司上班,担任安保队员。某日韩某上班期间帮领导周某外出购买早餐,在返回公司途中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肱骨骨折,花去医药费2万元。韩某随后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出具鉴定意见不予认定为工伤。问韩某在工作时间帮领导外出购买早餐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呢?
【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工伤的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这三个要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本案中,韩某虽然是在工作期间负伤,但其受伤的原因是购买早餐,目的也只是私下为周某个人帮忙,与其作为公司安保队员的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因此韩某并非因工作而受伤;再者,从韩某所受伤害的地点看,该事故发生地也不在公司。鉴于韩某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其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温馨提示】
在工作时间受人请托外出购买物品,应属于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往返途中受到伤害不构成工伤,但是可以请求被帮人进行赔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