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是多年的好友,2019年8月2日,张三因买房缺钱,向李四借款10万元,仅约定1年后偿还。2020年2月张三向李四借款6万元,并约定用自己的车做担保。3个月后偿还。2020年8月,张三因故又再次向李四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3%,约定半年后偿还。现前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但张三仅能偿还李四12万元的借款,那么张三的还款顺序应该是什么呢?
【案情回顾】
张三和李四是多年的好友,2019年8月2日,张三因买房缺钱,向李四借款10万元,仅约定1年后偿还。2020年2月张三向李四借款6万元,并约定用自己的车做担保。3个月后偿还。2020年8月,张三因故又再次向李四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3%,约定半年后偿还。现前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但张三仅能偿还李四12万元的借款,那么张三的还款顺序应该是什么呢?
【作者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中的张三应先对李四优先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张三对李四的前两笔借款均已到期,属于法条中的数项债务均到期的情形。这两笔借款中,第一笔10万元借款无任何担保,而第二笔6万元的借款则约定了以张三的车做担保,因此张三应当优先偿第一笔没有担保的10万元的借款,剩余的2万元再用来偿还第二笔6万元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