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张和小王原来是邻居,小王家在小张家的左前方。2017年两家签订协议,约定小王家房屋左边多余的1.5米宽的地由两家共同使用,小张支付给小王五千元。这块地也成为通往小张家房屋的通道。两年后,小王将宅基地和房屋一并转让给了同村的小周,转让合同中提到上述土地为小张和小王两家的共同用地。小周在办理房屋登记后,就将上述土地占用,破坏了通往小张家的通道。小张一家从2017年就开始走这条通道,现在小张可以要求小周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吗?
【律师解答】
小张可以要求小周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小张和小王签订的协议属于地役权合同,双方达成一致,该地役权合同合法有效,地役权已经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83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小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在地役权合同的履行期间,按照民法典规定,供役地义务应当一并转让,并且小王在转让合同中已经清楚表明涉案土地为两家共用,地役权合同对小周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