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2020年12月张某的朋友李某希望张某为其出庭作证,且法院也向张某送达了出庭作证通知书,张某向公司请假,但公司拒不批假。张某无奈,只得旷工去法院出庭作证。公司以张某无故旷工为由,将张某当天的工资扣除。该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案例回顾】
张某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2020年12月张某的朋友李某希望张某为其出庭作证,且法院也向张某送达了出庭作证通知书,张某向公司请假,但公司拒不批假。张某无奈,只得旷工去法院出庭作证。公司以张某无故旷工为由,将张某当天的工资扣除。该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参加社会活动,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本案中,张某依法院要求出庭作证,应视为参加社会活动,是张某法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扣发作证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