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小王和小孟三人签订设立公司协议,约定以现金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为对A公司办公楼进行装修,小张个人与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现在A公司已经设立并正常运营,但小张欠甲公司的装修款尚未支付。甲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装修款,小王辩驳说是小张个人签的装修合同,不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这个抗辩可以得到支持吗?
【案情回顾】
小张、小王和小孟三人签订设立公司协议,约定以现金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为对A公司办公楼进行装修,小张个人与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现在A公司已经设立并正常运营,但小张欠甲公司的装修款尚未支付。甲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装修款,小王辩驳说是小张个人签的装修合同,不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这个抗辩可以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股东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合同产生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所以小王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张作为公司发起人之一,为设立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故甲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