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韩某与丈夫李某为了孩子上学想购买一套学区房,某一天丈夫李某在A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了某小区的房屋,后由于房屋价款问题没有协商成功,就没有购买该房屋。过了两天,妻子韩某在闲暇时间到B中介公司寻找房源,在B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了房子,韩某觉的房屋情况与价款都比较合适,回家同丈夫商量后发现与A中介公司带李某看的房屋是同一套,但房屋价款优惠2万元,后韩某夫妇通过B中介公司同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手续,同时向B中介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A公司得知消息后,认为韩某夫妇属于“跳单”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支付中介费,于是找到韩某夫妇要求他们支付中介费用,A中介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适用上述规定需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如何衡量“跳单”行为,就是要重点审查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委托人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委托人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合同的签订。
本案中,韩某夫妇的行为不构成跳单行为,首先,韩某夫妇是在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其并未“跳”过中介与房主直接签约而免于支付服务费用,其次,涉案房屋的房源信息非A公司独家掌握,不能排除房主为了增加交易机会,同时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多家中介公司掌握同一房源多渠道对外发布出售信息的情况。因此,即便是A公司曾带领李某看过涉案房屋,但该房屋信息在B中介公司同样进行登记,韩某是在B中介公司的推荐下又看了涉案房屋。最后,作为消费者,韩某夫妇在两家中介公司先后带领其看房的情况下,有权利选择最低的房屋报价、居间报酬报价和最优质的中介服务。所以韩某夫妇在B公司的居间下签订合同并无不当,A公司无权要求韩某夫妇支付中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