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日,孙某因生活需要向齐某借款20000元,孙某为齐某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2020年8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孙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后齐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那么齐某可否要回他的本金及利息呢?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日,孙某因生活需要向齐某借款20000元,孙某为齐某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2020年8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孙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后齐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那么齐某可否要回他的本金及利息呢?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也做了同样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孙某与齐某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借款合同,齐某按约提供了借款,因此他们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孙某应当向齐某偿还本金。利息部分,自然人之间借贷时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孙某与齐某之间的借条只是在偿还本金的同时应支付利息,但是并没有约定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因此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