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是A公司总经理,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其上下班使用。后徐先生辞职,A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未付。徐先生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那么,这种情况下,徐先生对轿车行使留置权,于法有据吗?
【案例回顾】
徐先生是A公司总经理,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其上下班使用。后徐先生辞职,A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未付。徐先生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那么,这种情况下,徐先生对轿车行使留置权,于法有据吗?
【作者解答】
留置权包括两类,即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根据《民法典》第44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根据《民法典》第448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449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据此可知,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四:(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本案中,徐先生的10万元工资债权与轿车的占有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