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王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王(5岁)。后来,小王的母亲林某不幸因病去世,王某染上了酗酒的恶习,经常殴打小王,并有一次导致小王重伤。经林某的父母申请,法院撤销了王某的监护资格。后来,王某痛改前非, 想请求法院恢复其监护资格。
【案情回顾】
林某与王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王(5岁)。后来,小王的母亲林某不幸因病去世,王某染上了酗酒的恶习,经常殴打小王,并有一次导致小王重伤。经林某的父母申请,法院撤销了王某的监护资格。后来,王某痛改前非, 想请求法院恢复其监护资格。
【作者解答】
本案中,王某不能恢复监护资格。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本案中,王某殴打小王致小王重伤的情形已经构成故意犯罪,因此即便王某之后真心悔过,痛改前非,也不能恢复其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