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刚和小红是一对夫妻,结婚后的一年里,小红发现小刚有出轨迹象,与小刚大闹,小刚这才承认自己是同性恋,是为了安慰父母才与小红结婚的。小红受到了很大了心里冲击,择日便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刚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小红的请求可以被支持吗?
【作者解答】
根据《民法典》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因小刚是同性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小红可以提出离婚请求,根据《民法典》的第1091条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包括重婚、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本案中,小刚为了安慰父母,故意隐瞒自己同性恋的事实与小红结婚,无疑会给小红造成的人身及心理的极大伤害,作者认为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的范畴,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认定仍有一定争议,存在不同的审判理念。
【作者提示】
另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和1053条的规定,可撤销的婚姻只有受胁迫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两种情况,同性恋与他人结婚不属于这种情况,所以与同性恋的婚姻是有效的,不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