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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对儿媳腹中胎儿赠与可撤销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亚然 | 发布时间: 2021-07-02 | 2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丽丽人张三结婚五年后怀孕,张三的父亲老张喜出望外,指着儿媳丽丽腹中的胎儿说赠与其位于山河市三国区花园小区3栋3单元302的房屋。孩子出生后,老张见是女孩,便撤销赠与房屋,问,丽丽腹中胎儿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吗?老张可以撤销赠与吗?

【案情回顾】 

丽丽人张三结婚五年后怀孕,张三的父亲老张喜出望外,指着儿媳丽丽腹中的胎儿说赠与其位于山河市三国区花园小区3栋3单元302的房屋。孩子出生后,老张见是女孩,便撤销赠与房屋,问,丽丽腹中胎儿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吗?老张可以撤销赠与吗?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案中,丽丽腹中胎儿,接受的是爷爷的赠与,所以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权接受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爷爷老张对儿媳腹中胎儿的赠与,不属于不得撤销的情形,所以爷爷老张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