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7年1月18日,张三、李四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王五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张三、李四在借款人栏处签名捺印。同日,王五与赵六签订了《担保抵押合同》,赵六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为张三、李四的借款作抵押担保,但是,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次日,王五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张三的个人账户中转账人民币50万元。此后,张三支付利息至2017年5月17日,本金未偿还。后经王五多次催收未果。
本案中,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律师解答】
一、王五与赵六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王五与赵六签订的抵押合同,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合同依然有效。
二、因《担保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所以抵押权未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本案中,王五与赵六签订的抵押合同虽然有效,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三、赵六并不能因抵押未登记而完全免除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所以赵六虽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但根据不同情况,仍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