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起诉债务人,一般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吴双
|
发布时间: 2021-08-07
|
1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某向王某借款30万,李某为一般保证人,债务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王某向保证人李某索要,李某也没有偿还,一年之后王某起诉张某、李某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30万,李某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王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情回顾】
张某向王某借款30万,李某为一般保证人,债务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王某向保证人李某索要,李某也没有偿还,一年之后王某起诉张某、李某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30万,李某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王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答】
王某请求张某偿还30万本金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但是,保证期间已经经过,李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李某为一般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特殊约定的为6个月。根据原《担保法》和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王某仅仅是在保质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力,但是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李某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王某起诉债务人张某时已经过了保证期间,因此,李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