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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分得孩子的死亡赔偿金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21-08-20 | 188 次浏览 | 分享到:
高某和刘某2009结婚,婚后生一子小高,由于二人婚后经常吵架生气,刘某于2014离家出去打工,二人2017办理了离婚手续,小高随父亲高某生活,离婚后刘某仅仅是按月给了抚养费,但从来没有看望过小高。2020年小高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高某获得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80万元。后刘某找到高某要求分得赔偿金,高某认为二人已经离婚,小高随他生活,且刘某未尽到一个做妈妈的责任,刘某无权分得死亡赔偿金,那么刘某是否有权利分得呢?

【案例回顾】 

 高某和刘某2009结婚,婚后生一子小高,由于二人婚后经常吵架生气,刘某于2014离家出去打工,二人2017办理了离婚手续,小高随父亲高某生活,离婚后刘某仅仅是按月给了抚养费,但从来没有看望过小高。2020年小高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高某获得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80万元。后刘某找到高某要求分得赔偿金,高某认为二人已经离婚,小高随他生活,且刘某未尽到一个做妈妈的责任,刘某无权分得死亡赔偿金,那么刘某是否有权利分得呢? 

【律师解答】 

1、刘某享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所以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而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刘某作为小高的母亲,应享有对其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高某与刘某虽然已经离婚但不能改变其是死者近亲属的身份,且小高之死对刘某同样有很大的影响。 

2、刘某可以适当少分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是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这主要是考虑到受害人的死亡,打破了稳定家庭共同生活秩序,而按照常理,在对家人帮助照顾上,与死者紧密共同生活的人会得到最多,当死者死亡后,这些人受到的物质上的损失也最大,因此应分得较多的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刘某从2014年开始离家出去打工,对小高不管不顾,虽然离婚后按月支付了抚养费,但是小高的日常起居均由高某照顾,刘某从未探望过,所以在分配上刘某应适当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