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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因病所欠债务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21-08-20 | 1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王某和曹某2018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生气,二人于2019年初开始分居,分居后曹某去外地打工,2021年曹某起诉王某要求离婚,二人无孩子、无共同财产,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在曹某离家后,自己生病住院治疗花费了5万多块钱,其中4万元都是贷的款,要求曹某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王某提交了住院病历及票据、贷款合同,曹某认为二人并未共同生活,王某生病与其无关,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对于王某看病所贷款项曹某是否承担责任呢?

【案例回顾】 

 王某和曹某2018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生气,二人于2019年初开始分居,分居后曹某去外地打工,2021年曹某起诉王某要求离婚,二人无孩子、无共同财产,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在曹某离家后,自己生病住院治疗花费了5万多块钱,其中4万元都是贷的款,要求曹某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王某提交了住院病历及票据、贷款合同,曹某认为二人并未共同生活,王某生病与其无关,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对于王某看病所贷款项曹某是否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1、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种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互相供养和生活上互相扶助的义务。本案中,曹某与王某只是分居,而非离婚,两人仍是夫妻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曹某对王某有扶养义务,曹某应为王某给付医疗费。 

2、一方所欠医疗费用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面我们已经说到夫妻扶养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夫妻扶养费用属于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理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患病治疗而负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