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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的外来务工人员享有选举权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8-10-22 | 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年前,外来人员孙某在甲村开了一个毛绒玩具加工厂,并带来员工十几个人,这些员工都居住在孙某所租用的甲村某民宅中。今年恰逢甲村要进行换届选举,孙某和这十几个人也想参加村委会的选举,于是在进行登记时,向村里提出申请,要求列入选民名单。但经过甲村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认为孙某等人虽然在村里开厂,但不属于甲村村民,他们应该回户籍地去参加自己村里的选举,拒绝将孙某等人列入选民名单。孙某等人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孙某等人具有甲村选民资格。

【案情回顾】


三年前,外来人员孙某在甲村开了一个毛绒玩具加工厂,并带来员工十几个人,这些员工都居住在孙某所租用的甲村某民宅中。今年恰逢甲村要进行换届选举,孙某和这十几个人也想参加村委会的选举,于是在进行登记时,向村里提出申请,要求列入选民名单。但经过甲村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认为孙某等人虽然在村里开厂,但不属于甲村村民,他们应该回户籍地去参加自己村里的选举,拒绝将孙某等人列入选民名单。孙某等人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孙某等人具有甲村选民资格。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虽然孙某等人已经在甲村居住近三年,享有申请参加选举的权利,但是还必须经过甲村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现甲村村民代表大会已经明确拒绝了孙某等人申请,符合法定程序,所以孙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拓展链接】


上述案例中,甲村拒绝了孙某等人参加甲村村民委员会选择的申请,那么孙某等人回到户籍所在的村,是不是直接就可以参加村里的选举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可见,参加本村选举,应当在选举前作出参加的表示并进行登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还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没有异议的,才可以参加本村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