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张居住的小区新开了一家健身房,环境不错,小张就办了卡经常来健身锻炼。由于是一家新的健身房,为了做推广,该健身房会做视频宣传,还会拍摄一些客人锻炼的视频剪辑到宣传片中。一天小张发现自己锻炼的视频出现在宣传片中,还做了特写镜头,小张很生气,因为健身房并没有通知过他,就把他拍到视频中,他很气愤的找健身房要求删除视频,但是却被健身房拒绝了,健身房认为在健身房健身被拍到视频中很正常,也不是只有小张一个人被拍进视频,并且拍视频也没有侵犯小张的权益。那么小张可以要求健身房删除视频嘛?
【作者解答】
健身房侵犯了小张的肖像权、隐私权,小张可以要求健身房删除宣传视频。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本案中,健身房未经小张的同意,将其健身的视频用作自己的宣传视频,侵犯了小张的肖像权、隐私权,小张可以要求其删除视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