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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公司可以不批准吗?
来源: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21-10-22 | 1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秦某是某公司的业务人员,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2021年3月3日,因家庭原因,秦某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认为合同未到期,且秦某掌握大量公司的业务资源,不同意其辞职。但秦某决心已定,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整理好后自4月3日起不再到公司工作。5月份秦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拒绝。后秦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离职手续。那么秦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回顾】 

秦某是某公司的业务人员,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20213月3日,因家庭原因,秦某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认为合同未到期,且秦某掌握大量公司的业务资源,不同意其辞职。但秦某决心已定,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整理好后自4月3日起不再到公司工作。5月份秦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拒绝。后秦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离职手续。那么秦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只需要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性条件即可,无需单位批准或同意。《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及社保、公积金转移手续。本案中,秦某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辞职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秦某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4月3日解除,公司应当为秦某办理离职手续。 

【律师提示】 

那么实践中,有哪些情况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还未届满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如果劳动者强行离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