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韩某与甲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3500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4000元。6个月试用期结束前,韩某由于个人原因决定解除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但韩某无意中了解到甲公司与其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那么韩某该如何主张赔偿呢?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约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甲公司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全部履行,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该从第3个月开始每月按照转正后4000的标准支付韩某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