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孙某是某装修公司的员工。2020年9月公司安排孙某和同事去业主家装修,在作业时,孙某为图省事,直接从一个窗口跳到另一窗口,摔下受伤,导致手关节及踝关节骨折。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后续公司未做处理,孙某向公司提出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认为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操作规定进行作业,不应认定工伤。那么孙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呢?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职业伤害,无论事故的责任是由用人单位、职工还是第三人,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或视同工伤情形,并且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本案中,孙某虽违反单位的作业操作规程,但孙某不是故意自残行为,所以孙某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