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36岁,无业,为了维持高额消费,于2015年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于2015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多次合计透支人民币43,830.2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
王某于2016年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了卡号为xxx的信用卡,于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多次合计透支人民币50,615.0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类似的还在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过信用卡,截止案发时,合计透支人民币353,435.58元,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呢?
【律师解答】
本案王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返还受害银行损失。
【扩展连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