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约定“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承担保证责任”的条款有效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胡秀萍 | 发布时间: 2021-11-26 | 1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甲公司(甲方)和乙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丙公司(丙方)作为乙公司的担保人,合同约定“丙方作为本合同乙方的保证人,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独立性担保,主合同因任何原因发生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本保证条款的效力,本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丙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该合同系张三借用乙公司资质而签订,被法院认定无效,那么合同中关于丙方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有效吗?


【案情回顾】

甲公司(甲方)和乙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丙公司(丙方)作为乙公司的担保人,合同约定“丙方作为本合同乙方的保证人,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独立性担保,主合同因任何原因发生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本保证条款的效力,本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丙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该合同系张三借用乙公司资质而签订,被法院认定无效,那么合同中关于丙方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有效吗?

【律师解答】

一、保证债务以主合同的存在或将来可能存在为前提,所以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例如本案例中的担保条款。但不管是哪种形式,都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有附从性,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本案中,当主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后,担保合同也应为无效。

二、合同中特别约定“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的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

本案中,甲公司为避免主合同出现无效时,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特意在合同作了特别约定“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独立性担保,主合同因任何原因发生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本保证条款的效力”,但甲公司并不知道的是,这样的条款约定也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保证合同被确定无效后,保证人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不是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份额,应当根据其各自的过错参照担保法解释》(现已失效)相关规定处理: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