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方女士与丈夫于2005年领证结婚,婚前,方女士的母亲贷款为女儿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女儿结婚后生活,房屋登记所有人虽为方女士,但后续的房贷都是由方女士母亲陆续还款。2021年8月,方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那么方女士母亲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房产是方女士的母亲在结婚前为女儿购买的,房产证虽然登记的是方女士的名字,但是实际出资人是方女士的母亲,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该房屋的首付款以及后续的贷款都是由方女士母亲出资的,那么该房屋应认定方女士母亲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女士母亲可以通过查询银行还款的流水等方式,证明该房屋的贷款全部是自己出资偿还的,而不是以女儿结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