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还需要再支付工资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21-12-24 | 2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刘女士是某公司的员工,月工资8000元,公司为刘女士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20年8月刘女士因生产需休产假,产假时间为158天,刘女士领取生育津贴31600元,刘女士认为津贴低于其产前的工资,要求公司补足,公司则认为刘女士已领取了生育津贴,无权再要求公司补足,那么刘女士的要求合法吗?

【案例回顾】

刘女士是某公司的员工,月工资8000元,公司为刘女士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20年8月刘女士因生产需休产假,产假时间为158天,刘女士领取生育津贴31600元,刘女士认为津贴低于其产前的工资,要求公司补足,公司则认为刘女士已领取了生育津贴,无权再要求公司补足,那么刘女士的要求合法吗?

【律师解答】

单位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后,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因此就出现了女职工所领生育津贴和其本人产前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前工资标准的,企业是否有义务补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各地方基本出台了地方性规定。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生育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截留或挪用,全额支付给本人;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本案中,刘女士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前工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刘女士可以要求公司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