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生活中,买东西付款后再开发票已是习惯,但在企业交易过程中,付款前先开具发票则是常态,那么不开发票是否能够拒付货款呢?我们来看这样一案例:
【案例回顾】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从A公司购进机械设备货款计100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付20万预付款,交货后,A公司出具全额发票,B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后A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但A公司由于公司内部问题,未能及时出具发票,B公司因此拒付货款。B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条是民法典关于同事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是同一双务合同中存在互为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
现实中,付款前先开发票被许多企业采用,成为一种交易习惯,但是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因为,在双方的采购合同中,A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交货,B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付货款,而开具发票仅仅A公司的附随义务,与支付货款这一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对等关系。本案中,A公司已经交付货物,合同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B公司无权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