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张某是某公司的业务人员,经常需外出跑业务。某日,张某驾驶公司轿车去外地出差,路途中与路边桥墩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某找到公司要求公司配合申请认定工伤,公司认为该起事故是单方的交通事故,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那么,张某是否能够申请认定工伤呢?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根据上述规定张某虽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张某是在为公司出差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将张某认定为工伤。
综上可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认定工伤时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职工在事故中没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没有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均不应被排除在工伤之外。
我们经常提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针对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事故,该情形与本案中张某驾驶公司轿车去外地出差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