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利用疫情撒谎?你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了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吴双 | 发布时间: 2022-01-20 | 2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4日,秦某的妻子龚某离家出走。2020年2月7日13时许,为了找寻妻子,秦某在手机微信聊天群“滴滴打车(欢迎包车)”中,编造自己已感染“新冠病毒”,而其妻子龚某不知去向,引起微信群友的恐慌。后秦某见事态影响严重,便报警编造称自己已感染“新冠病毒”,而其妻子龚某不知去向,公安接警后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派出多名民警、辅警,并联合政府多名工作人员,及120急救中心多名医护人员共同前往其住处进行处置。最后查明,确认秦某并未感染“新冠病毒”,其妻龚某也未感染“新冠病毒”。那么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构成什么罪?

案情回顾】

202024日,秦某的妻子龚某离家出走。20202713时许,为了找寻妻子,秦在手机微信聊天群滴滴打车(欢迎包车)中,编造自己已感染新冠病毒,而其妻子龚某不知去向,引起微信群友的恐慌。后秦某见事态影响严重,便报警编造称自己已感染新冠病毒,而其妻子龚某不知去向,公安接警后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派出多名民警、辅警,并联合政府多名工作人员120急救中心多名医护人员共同前往其住处进行处置。最后查明,确认秦并未感染新冠病毒,其妻龚某也未感染新冠病毒那么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构成什么罪?

【律师解答】

秦某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鉴于被告人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以秦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扩展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