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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意思表示是确认还是拒绝?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孙艳慧 | 发布时间: 2022-02-11 | 3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1日,小张在未获得小王授权的情况下,以小王的名义与小孟签订了一份自行车买卖合同,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小王给小孟打全款,货款到账后第二天,小孟给小王发货。”合同签订后,小孟一直没有收到过货款,就向小王发催款函催告,小王收到催款函后与小孟协商,双方达成合意:“小王考虑30天,30天以后,如果小王没有表示明确拒绝,视为追认。”30天以后,小王没有向小孟做任何回应,也没有支付货款,小孟可以要求小王继续履行合同吗?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1日,小张在未获得小王授权的情况下,以小王的名义与小孟签订了一份自行车买卖合同,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小王给小孟打全款,货款到账后第二天,小孟给小王发货。”合同签订后,小孟一直没有收到过货款,就向小王发催款函催告,小王收到催款函后与小孟协商,双方达成合意:“小王考虑30天,30天以后,如果小王没有表示明确拒绝,视为追认。”30天以后,小王没有向小孟做任何回应,也没有支付货款,小孟可以要求小王继续履行合同吗?

【律师解答】

小孟可以要求小王继续履行合同

1、小王与小孟双方约定的“小王没有明确表示拒绝,视为追认”,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案中,小王虽然没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是根据《民法典》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因小王和小孟的约定,30天有效期满甲未作表示,小王的沉默视为追认,约定的内容效力对小王和小孟均有约束力。

需特殊注意的一点是,虽然《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但是这一条属于任意性规定,不妨碍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本案中,小王和小孟有约定优先适用约定。

2、小张虽为无权代理,经小王的追认,合同有效且效力及于小王。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以明示作出,双方同意也可以“默示方式”作出。

3、本案中,小王在收到小孟的催款函后,与小孟进行协商并对是否追认达成合意,最终以“默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所以合同有效且效力及于小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