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代替他人考试?这是犯罪行为!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吴双 | 发布时间: 2022-02-11 | 2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某通过他人介绍,在某财经大学冒名顶替王某参加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巡考发现其长相与准考证有出入,后经核实发现并非本人。张某被当场抓获,二日后被替考者王某也被抓获归案,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什么罪?

【案情回顾】

张某通过他人介绍,在财经大学冒名顶替王某参加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巡考发现其长相与准考证有出入,后经核实发现并非本人。张某被当场抓获,二日后被替考者王某也被抓获归案,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王某是否构成犯罪,什么罪?

【律师解答】

本案,张某与王某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全国研究生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及国家考试公平竞争环境,只要替考者进入考场应试答题,即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是一种对合犯罪,既处罚替考者,也处罚被替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