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儿子对父亲生前的欠款不认账,还能讨要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孙艳慧 | 发布时间: 2022-02-18 | 21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三夫妻开了一个小超市,因资金周转问题,张三向王五借款5万元,后张三因交通事故意外过世,王五拿借条要求张三的儿子小张偿还这笔借款。小张则说找他没有用,又不是自己欠的钱,人死债消,要钱去找他爸爸要。那王五能要求小张还这笔钱嘛?王五的债该怎么主张?

【案情回顾】

张三夫妻开了一个小超市,因资金周转问题,张三向王五借款5万元,后张三因交通事故意外过世,王五拿借条要求张三的儿子小张偿还这笔借款。小张则说找他没有用,又不是自己欠的钱,人死债消,要钱去找他爸爸要。那王五能要求小张还这笔钱嘛?王五的债该怎么主张?

【律师解答】

1、从继承的角度,小张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人死不等于债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如张三有留下遗产,且小张继承了张三的遗留的遗产,小张就应该在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当然,如果张三还有其他继承财产的继承人,王五也可以向其债务的偿还责任。但是如果所欠债务数额超过了继承财产的数额,超过的部分不能主张继承人偿还,除非继承人自己愿意偿还。

2、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角度,王五可以向张三的妻子主张债务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张三虽以个人名义向王五借款,但是借款是为了维系超市的经营,该超市是夫妻共同经营,所以王五可以以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张三的妻子偿还这5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