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李在某工厂车间担任操作工,公司为其安排了员工宿舍,但是小李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了女朋友,就在公司附近租了套房子住,几个月后小李在从自己租住的地方上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承担主要责任,小李认为自己遇车祸受伤属于工伤,但是公司认为已经给小李提供了员工宿舍,小李还在外面租房住,属于故意增加了公司的风险,因此公司不应该承担工伤责任,那么这个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解答】
本案小李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公司应该承担工伤责任,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关于“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近亲属居住地以及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本案中,小李实际经常居住于租住地,从该居住地前往单位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公司认为私自在外居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小李个人负担,是对法律规定的不当限缩理解,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