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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分手后能要求赔偿青春损失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22-03-31 | 2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今,未婚男女之间恋爱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在恋爱、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可能会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同居期间的付出。那么这种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回顾】

小张和小李二人从小一起长大,在高中时开始谈恋爱,但一直遭到双方父母的反对,大学毕业后开始同居。后二人因为工作问题逐渐产生分歧,感情不和,小李想要分手。小张的父母认为,小张十几年的大好青春都浪费在小李身上,小李想要分手必须支付小张1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小李不予认可,双方争执不休,那么小张父母的要求合法吗?

如今,未婚男女之间恋爱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在恋爱、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可能会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同居期间的付出。那么这种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回顾】

小张和小李二人从小一起长大,在高中时开始谈恋爱,但一直遭到双方父母的反对,大学毕业后开始同居。后二人因为工作问题逐渐产生分歧,感情不和,小李想要分手。小张的父母认为,小张十几年的大好青春都浪费在小李身上,小李想要分手必须支付小张1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小李不予认可,双方争执不休,那么小张父母的要求合法吗?

【律师解答】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在男女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存在上述过错情形之一,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

2、除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外,法律对未婚同居关系并无相关规定。

恋爱或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法定的人身关系,仅有道德层面的义务,并不产生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未婚同居是男女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是道德范畴的事情,法律不否定并尊重这种关系,但也不保护这种关系。未婚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存在本质的区别,如果单纯是基于同居而要求给付损失,因为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恋爱或同居一方直接提出这样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对该要求一般不予支持。

所以,在本案中小张父母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