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捏造事实贴小字报诽谤他人,你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了。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吴双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08 | 3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马某甲、曹某某二人系母女关系,与马某某系同村村民。2018年12月13日,马某某在曹某某居住的子洲县保险公司家属楼的通道口张贴小字报,捏造事实诽谤其母女二人在社会上卖淫,言语恶毒,对她们二人的人格、名誉进行诋毁、贬损。马某某所张贴小字报的地方是子洲县人流量比较集中的地段,给她们二人造成恶劣的影响,被人到处议论纷纷、指指点点。她们二人向子洲县公安局报案,子洲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马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的处罚。马某甲的丈夫得知此事后天天辱骂马某甲,进而殴打马某甲,马某甲不堪重负,与其丈夫离婚,独自照顾六个月大的小孩。那么,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案情回顾】

马某甲、曹某某人系母女关系,与马某某系同村村民。20181213日,马某某在曹某某居住的子洲县保险公司家属楼的通道口张贴小字报,捏造事实诽谤其母女二人在社会上卖淫,言语恶毒,对她们二人的人格、名誉进行诋毁、贬损。马某某所张贴小字报的地方是子洲县人流量比较集中的地段,给她们二人造成恶劣的影响,被人到处议论纷纷、指指点点。她们二人向子洲县公安局报案,子洲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马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的处罚。马某甲的丈夫得知此事后天天辱骂马某甲,进而殴打马某甲,马某甲不堪重负,与其丈夫离婚,独自照顾六个月大的小孩。那么,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律师解答

本案,马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罪,由于诽谤罪是自诉案件,由马某甲和曹某某二人提起刑事自诉。

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捏造事实并张贴在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段,给他人人格、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构成了诽谤罪。二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由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扩展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