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购房人跳单,中介可主张这些费用。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国映 | 发布时间: 2022-05-13 | 1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甲委托乙中介公司购买位于A市的房屋,在乙中介公司带甲看房后,甲私自与房主取得联系,在并未告知中介公司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等手续购得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屋。此时,乙中介公司可否向甲主张中介费?

【案情回顾】

甲委托乙中介公司购买位于A市的房屋,在乙中介公司带甲看房后,甲私自与房主取得联系,在并未告知中介公司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等手续购得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屋。此时,乙中介公司可否向甲主张中介费?

【作者解答】

甲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又被称为“跳单”,根据《民法典》第964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故上述行为中,乙中介公司可以向甲主张中介费;但需要说明的是,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的一种,居间报酬应该包括信息费和服务费,在上述案例中,乙中介公司仅向甲提供了房屋信息,而并未提供后续的签约过户等服务,所以乙中介公司只能向甲主张信息费用,而不能主张对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贷款、纳税和房屋产权过户等产生的服务费用。

故,中介公司在应对“跳单”事件中,看房确认单的条款应进行相对明确的设计明确提供信息费用和后续办理手续的服务费(包括签订合同、代办贷款、纳税、过户等用)分离,以避免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将中介公司主张的费用认定为以促成双方合同成立的服务费为主,信息费用可忽略不计,从而导致法院无法支持中介公司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