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张老汉夫妇婚后无子女,于1985年在福利院收养了3岁的小强,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夫妇二人将小强抚养长大,现已成家。小强成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同张老汉夫妇争吵,矛盾日益加深,张老汉夫妇无法同小强夫妇共同生活。2012年在双方一次争吵过后,张老汉夫妇一气之下起诉要法院,请求解除与小强的收养关系,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2020年小强同妻子离婚,离婚后小强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应该如此对待张老汉夫妇,小强回到张老汉夫妇身边,主动照顾赡养二位老人。之后张老汉夫妇想恢复与小强的收养关系。那么收养关系解除后,还可以恢复吗?
【律师解答】
婚姻关系解除后,当事人要复婚的重新办理一次婚姻登记即可。那么收养关系解除后,当事人要恢复收养关系的,是不是重新办理一次收养关系就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被收养人的范围为未成年人,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该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而在本案中,张老汉夫妇显然已经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小强也早已成年,因此,他们双方均已不再具备收养关系的适格主体条件,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成立收养关系,也就是说不能通过办理登记来恢复收养关系。
但是根据司法部《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规定,对于自幼收养的养子女,因某种原因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申请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赡养的,可以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所以,张老汉夫妇和小强可以通过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恢复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