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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可否约定复利。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国映 | 发布时间: 2022-06-02 | 5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民间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到期后,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将之前的利息计入贷款本金并计算利息,是否违法?

【案情回顾】

民间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到期后,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将之前的利息计入贷款本金并计算利息,是否违法?

【作者解答】

首先,在日常的借贷合同中,这种将利息再次计算利息的行为即大家熟知的“利滚利”,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复利;其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上并不禁止借贷双方在原借贷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利息,但为了防止高利贷的出现,对复利的本金以及复利的金额有着明确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第1款“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该条规定了对复利计算本金的限制,即新借款合同本金不能超过原借款合同中剩余未归还的本金+以原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签订时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第2款“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复利总额的限制,即新的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本息之和≤原借贷合同中本金+原本金X贷款利率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