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买楼送花园有风险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孙艳慧 | 发布时间: 2022-06-02 | 16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小张到某楼盘看房,了解到小张平时喜欢种花种菜,业务员就向小张推荐了一楼房屋带绿地花园的户型,小张很满意。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小张还特意与开发商签了绿地使用协议,约定该绿地花园归一楼业主使用,但是业主无产权,该花园不属于小区公共绿地。第二年交房的时候,小张发现房屋阳台并未连接附带花园,向开发商提出质疑,但地产公司就是敷衍了事。后小张到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该花园部分是小区公共绿地,是全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小张觉得自己被骗了,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小张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吗?

【案情回顾】

小张到某楼盘看房,了解到小张平时喜欢种花种菜,业务员就向小张推荐了一楼房屋带绿地花园的户型,小张很满意。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小张还特意与开发商签了绿地使用协议,约定该绿地花园归一楼业主使用,但是业主无产权,该花园不属于小区公共绿地。第二年交房的时候,小张发现房屋阳台并未连接附带花园,向开发商提出质疑,但地产公司就是敷衍了事。后小张到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该花园部分是小区公共绿地,是全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小张觉得自己被骗了,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小张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

小张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涉案花园绿地应属于小区公共绿化,全部业主所有,开发商没有取得专属绿地或其他业主同意,任意处分是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明确对花园部分进行了约定,现在开发商不能提供花园,构成根本违约,小张想要购买该房屋也是因为有附带花园。所以小张可以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