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宋某与人合作承包建筑工程,有一定经济基础。2014年宋某结识了齐某,二人一见钟情,齐某虽知道宋某已婚,但二人仍开始同居生活。齐某多次要求宋某离婚并要求宋某写保证书。2015年9月,宋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我保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娶齐某为妻,如果做不到,我愿意赔偿齐某20万元。特此承诺”。宋某在保证书上签名并按了手印。2016年3月底,宋某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搬出同居住所,对齐某避而不见。齐某持“同居保证书”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其20万元,齐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律师分析】
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本案涉及的“同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同居保证书”,多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稳固同居关系而签订,一般会约定某一方提出分手或者不与对方结婚时,则需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等内容。同居的双方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珍视感情,不轻易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书”往往会成为一方索要违约金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齐某明知宋某已结婚生子,仍与宋某同居生活,并要求宋某写下“同居保证书”,该“同居保证书”所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该“同居保证书”无效,齐某无权根据该保证书要求宋某支付赔偿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