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普及,驾驶证几乎成为现代人必考证件之一。想考取驾驶证,必须先到驾校学习。如果在练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呢?
【案情回顾】
张某到甲驾校报名学车,甲驾校分配刘某作为张某的教练,负责教授张某。2014年11月16日12时许,刘某教张某在道路上练习科目三,此时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该路段,与刘某、张某驾驶的教练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身体多处受伤,王某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驾校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王某住院治疗和维修电动车共花费20000元,出院后涉及到赔偿,但是王某不知道该向张某、刘某还是甲驾校主张?
【律师解答】
张某在教练刘某指导其练车期间,驾驶教练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事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就本案而言,王某可以同时起诉甲驾校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甲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拓展】
上述案件中,如果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就不仅涉及民事责任,还涉及到刑事责任,驾驶员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张某驾驶车辆属于学习驾驶过程中,教练刘某随车指导,一切操作均是由教练刘某指挥控制,所以应由教练刘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