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常某常年跑运输,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2万元,若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之遗产。2016年11月16日晚常某参加同学聚会,喝了很多酒,在步行回家的途中摔倒、死亡。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常某系饮酒过量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死亡。常某的妻子和儿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常某的家属认为,常某饮酒后摔倒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酒精中毒死亡不属于意外,不属于意外险理赔范围。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是否理赔的关键在于保险事故性质的认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于生活常识,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饮酒及饮酒量的多少,故饮酒行为本身不属于意外伤害定义中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常某虽然在饮酒后摔倒,但经鉴定导致死亡的原因是酒精中毒,而非其他外力因素,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