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推送虚假广告,运营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8-11-07 | 2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微信公众号推送虚假广告,运营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招聘信息,如果包含虚假内容,给应聘者造成损失,公众号运营者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张某在某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一条关于招聘网上文字录入员的信息,张某点了进去,并按要求加了QQ客服,QQ客服先以工作需要押金为由收取张某300元,后又以升级成为会员才能接任务为由收取张某500元,QQ客服向张某保证,完成任务后退还押金和升级会员的费用。张某按要求完成三项指定任务后,应得佣金6000元,客服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佣金,也不返还押金和升级会员的费用。因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不能提供QQ客服的真实信息,张某将运营该微信公众号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6800元。


【律师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微信公众号上推送的文字录入员的招聘信息属于广告,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推送招聘信息,达到推销其产品或服务的目的,属于广告发布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本案中微信公众号推送文字录入员的招聘信息存在误导和欺骗的情形,构成虚假广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本案中,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招聘信息为虚假广告,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作为广告发布者,无法提供广告主的具体信息,张某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